序号 | 批复名称 | 批准时间 | 批复文号 | 原文链接 |
1 |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科国生(丽水) ******有限公司年产600吨5-羟甲基糠醛(HMF)、400吨2,5-呋喃二甲酸(FDCA)及年产5吨聚呋喃二甲酸乙二醇酯(PEF) 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 2024-11-4 | 丽环建〔2024〕14号 | 见附件 |
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600吨5-羟甲基糠醛(HMF)、400吨2,5-呋喃二甲酸(FDCA)及年产5吨聚呋喃二甲酸乙二醇酯(PEF)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