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价采购公告
因 水电十二局庆元42MW光伏发电项目 需要,我司拟采用竞价采购(公开询比价)采购方式进行下列货物的批量采购,请按以下要求于 2024 年 11 月27日上午10:00前将报价文件提交至平台。
一、拟采购货物一览表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及标准配置 | 数量 | 备注 |
1 | 光伏电缆 | PV1-F-1*4mm2 | 600K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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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购方式:******集团集采平台竞价采购(公开询比价)。
二、投标人的资格:
响应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拥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该批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资质。有相关供货业绩,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报价截止时间、报价方式、联系人方式:
1、报价截止时间: 2024 年 11月 27日 10时 00分。
2、在报价单上应清晰、明确地标注报价有效期,应不短于我司定标时间。
3、采购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朱光明
手 机:******
邮 箱:******
4、报价方式:
中国电建集采平台线上报价。(******)。
5、其他要求:将报价单及报价文件盖章扫描,作为报价附件上传到集采平台。
四、交货地点:
交货地址为: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水电十二局项目施工现场。
五、交货时间:以具体通知时间为准。
六、付款方式:******银行电子承兑汇票/e信通、e账通、电建融信等方式支付,采购方不承担任何贴息费用。
七、质量标准和质保期要求:
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有最新标准的按最新标准,质保期2年。
八、验收标准:根据质量标准,初步验收只限外观、数量、型号规格和资料。第三方检测合格为最终验收。若检测不合格,按合同违约条款处理,并在中国电建集采平台列入禁用供应商。
九、价格:1.价格包括材料费、装车费、出库费、运到项目现场的运输费、倒运费、备品备件费用、包装费(包装材料供方不回收)、融资费用、税费等全部费用。
2.报价所含电缆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及相关国家标准,有最新标准按最新标准;
报价为可调单价,为保证投标报价可比较性,确定2024年11月13日统一基础网价来确定基础单价:“SMM 1#电解铜74785元/吨,具体调价方式请报价响应人在标书内详细注明。
分批次供货,分批次结算,每批次到货价格按定货通知单当天的上海有色网(******)“SMM 1#电解铜”均价为准,若遇节假日,则以上个工作日发布的平均价格为准。
十、开票要求: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制,税率为13%,开票资料如下:
******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DN23QJ1T
注册地址、电话: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安南乡上余村上村自然村12-1号、******
******有限公司庆元县支行
******银行账号:1982 5101 0400 48612
十一、中标供应商确定:报价结束后,根据价格我公司推荐中标候选人,报集采领导小组批准。若所有供应商报价均超出采购方预期,采购方可取消本次竞价采购。
十二、合同签订:************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并同时签订保廉合同
十三、其他要求:确保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十四、报价单格式如下:(见附件一)
十五、合同模版:(见附件二)
******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
附件一:
报 价 单
******有限公司:
针对贵公司庆元42MW光伏发电项目所需的光伏直流电缆,我公司报价如下:
序号 | 货物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含税) | 合价 |
1 | 光伏直流电缆 | PV1-F-1*4mm2 | KM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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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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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格可扩展、修改并增加内容。单价需包含所需配套附件及备品备件,若存在偏差请详细注明。
货款支付方式:
报价单位:
年 月 日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通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技术标准及要求、图纸、招标文件、投标报价资料(如果有)及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1.2 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的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3 合同当事人:指甲方和乙方。
1.1.4 一方:指甲方或乙方中的任何一方。
1.1.5 货物:指乙方按本合同要求,向甲方提供的符合合同要求的合同设备、软件介质、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
1.1.6 合同设备或设备:指合同中所确定的主要设备、附件和配件、安装调试与维修工具、技术文件等
1.1.7 技术文件:指合同中约定的所有与合同设备的安装、调测、运行、维护和检验相关的文件、电子文档等技术资料。
1.1.8 运输:是指用特定的设备、工具,采用合理方式,安全、及时的将合同约定的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除协议书明确约定由甲方自提或甲方组织运输外,本合同所指的运输均特指乙方负责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
1.1.9 一票制:指乙方统一开具货物发票给甲方,运费已包含在货款中。
1.1.10 两票制:指乙方向甲方开具货物发票,运输费由运输方单独开货运发票给甲方。
1.1.11 交货日期:货物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并办理完现场共同验收和交接手续的日期,或甲方提货当天。
1.1.12 书面形式:指双方就合同履行具体问题进行沟通的方式,包括信函、电子数据、短信、会议纪要。
1.1.13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本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本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通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
(4)技术标准及要求;
(5)图纸;
(6)招标文件;
(7)投标报价资料;
(8)其他。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4.1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意一方不得将本合同及在履行本合同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应当保护的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保密义务在本合同履行完毕、解除后仍有效。
1.4.2 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未得到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使用获得的甲方的任何文件和资料。若甲方要求,乙方应于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这些资料(包括所有副本)退还甲方。
2.1 甲方向乙方采购、乙方向甲方出售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合同设备、相关设备运行软件,乙方还应提供相关技术文件及服务。
2.2 乙方所提供的设备系统应满足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保修条件的承诺及乙方对甲方的各项承诺,乙方要保证所提供设备的系统化和标准化,乙方应确保在设备系统今后的升级或扩容中提供的设备与在本合同中所提供的设备兼容。
2.3 除合同协议书或技术规范另有约定/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公制计量单位。
2.4 乙方负责派遣专业技术人员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如甲方同意设备非由乙方进行安装,则乙方进行安装指导)、调试、联网测试、保修和售后服务等。
2.5 乙方负责对甲方的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操作、维护等技术培训。
3.1 合同实际结算总价以双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共同验收的实际合格供应量乘以本合同单价为准。
3.2 除合同协议书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价格包含乙方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给甲方指定履约联络人之前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成本及利润、生产加工、包装、出厂检测、销售、装卸、中间仓储、运输、过桥过路、车辆燃油、技术文件、技术服务、交货前所有风险所涉及的保险等全部供货环节发生的所有费用、税金、售后服务费、人员培训费、安装调试费、检验试验费、设备/更新升级费等。若为代理商中标,该价格中还包括代理费及相应税金等费用。
3.3 本合同总价款与合同单价均以合同签订日实行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则不含税合同单价、不含税合同总价款仍与本合同相同,税款、含税合同单价和合同总价款则按调整后税率重新计算。
3.4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按国家税收政策相关规定从一般纳税人选择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合同涉及到的价款及增值税等相关税费,按照“合同中不含增值税税额的价款不变”原则确定。
3.5 本合同不含税单价固定不变,无论合同是否提及,合同价格均包括了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为履行合同义务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合同价格只有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者甲方授权签约的代理人另行签署补充合同并加盖与本合同相同一的公章后才能更改,其他以单证、会议纪要等形式对合同价格进行更改的一律无效。
4.1 乙方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绿色、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环境体系要求,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同时,该货物还应该符合甲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接触货物的有关人员及竣工后的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在本条约定的所有标准被修订时,均以最新修订的版本为准。
4.2 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乙方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因乙方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错误造成货物不满足使用需求的,视为乙方违约。
4.3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充分了解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5.1 运输
5.1.1 本合同由乙方组织运输工具负责将货物运送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乙方应按国家及地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险,确保运输、装卸过程中的一切人员、机械、车辆安全。乙方应确保在运输过程中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乙方运输、装卸中应采取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环保措施,并应自行承担因环保造成的各类处罚。
5.1.2 乙方必须对其出入工地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要求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乙方进入甲方施工现场管理区域,必须服从甲方人员的指挥和调度,按照甲方现场人员指定的区域停车、等待卸货。乙方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的人员、运输工具等在进出现场的过程中造成甲方、乙方及第三方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对不听从甲方管理的人员、车辆,甲方有权清理出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1.3 乙方应于货物启运后,立即以短信等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履约联络人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发票价值、车皮号或地点、交货条件和启运日期及预计到达时间等必要信息。
5.2 包装
5.2.1 根据货物特点、运输方式及甲方要求,乙方应采用相应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及惯例要求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确保包装适于长途及工程所在地短途运输,并根据货物特点进行坚固包装使其防水、防潮、防腐、防锈、防震等,并在正常情况下适于水运、空运和长途内陆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搬运的要求。专用、特殊安装工具材料和易磨损部件应进行适当的包装并采取特别保护措施,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支架或包装垫木,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交付现场。乙方应承担违反上述约定所导致的责任和产生的费用。
5.2.2 乙方应在每一批货物中附至少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合格证书(采用集装箱或中型包装箱装运的,应在每一包装单位中附一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合格证书)。装箱单应注明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生产商、供应商、收货人、发货地、交货地、承运人等。有特殊保护措施要求的货物,应在相应位置标示“向上”“向下”“易碎”“防水”等装卸警示标志。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同证明书、技术说明(如有)各一份。
5.2.3 乙方应对包装箱内的设备及主要附件附上标签,注明合同号、箱号及安装站,主要设备名称、附件名称及其在安装图纸上的编号。备件和工具应注明“备件”或“工具”。乙方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合同号、目的地、收货人、设备名称、箱号、件号等有关内容。
5.2.4 每个包装箱表面应清楚标明站名全称,装箱单应清楚注明每个站的总箱数,乙方应在包装箱四个相邻面以持久涂料在显著位置用中文标注以下内容:
(1)合同号
(2)收货人/甲方履约联络人
(3)收货地
(4)发货人/乙方履约联络人
(5)发货地
(6)承运人
(7)设备名称
(8)站点名称
(9)总箱数/箱号
(10)毛/净重(公斤)
(11)长,宽,高(厘米)
如有任何货物重2公吨,或超过2公吨或对平稳装卸有特殊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两面以国际通用运输标记和指示标明该货物重心和起重位置,以方便装卸操作。另外乙方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及其对装卸操作的要求在包装箱显著位置以英文或中文标明“保持干燥”、“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国际惯用图示。
5.2.5 甲方有权不接受未按上述约定包装的货物,由此造成的逾期交货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5.2.6 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包含但不限于对包装物的回收与处置费用。
5.3 因乙方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运输、包装、保管不善致使货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乙方对运输、装卸过程中的安全等各类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1交付
6.1.1 约定由甲方自提的,双方应于提货前以书面形式协商具体提货事宜。乙方应协助甲方完成提货工作,并交付出库凭证。乙方应同时提供货物清单、说明书、维保手册、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
约定由乙方负责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的,乙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安全、准确地向甲方交付符合要求的货物,并负责交付地点的卸货、码堆。乙方应同时提供发货清单、说明书、维保手册、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
6.1.2 乙方交货时应与甲方履约联络人进行到货检验,检验内容为包装是否完整、无损、清洁、数量是否与本合同一致,并共同签署到货检验结果。
6.1.3 若交货时间发生改变,甲方应提前48小时以短信等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同意甲方根据情况对交货时间做出调整。甲方因施工需要变更指定交付地点时,乙方不得提出任何附加条件,并依据甲方书面通知要求组织供货。
6.1.4 如乙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交货,乙方应在相关情况发生后立即将拖延的事实、原因以及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以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后,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采取如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1)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2)解除合同,另行采购相关货物。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除在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下,乙方均应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停工、信誉损失、工程进度迟缓等方面的损失。
6.1.5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货物发出的出库凭证、物流信息及票据,连同发票一起交付甲方。如果本合同项下货物系由第三方发出,则乙方需要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等证明以及委托第三方发货的手续、第三方出库凭证、物流信息及票据。
6.2.1 甲乙双方应按照甲方指定地点及时间指派代表共同对货物进行开箱检验,根据合同约定检查货物的数量。甲方应在开箱检验前2天通知乙方开箱检验的日期。乙方应派其人员到甲方指定地点参加开箱检验,费用自理。乙方在上述日期内拒绝或未参加检验的,甲方有权单独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视为乙方自动接受。
6.2.2 各方应共同签署一个详细的开箱检验报告,该报告应详细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约定有不符之处。对开箱检验中发现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约定有不符之处的,即为开箱检验不合格。甲方有权拒收货物,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的3天内免费更换或补足以上货物和/或技术文件,并保证设备按期进行测试与调试。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额外的运输费用等,将由乙方承担。如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乙方未能进行更换或补足,则乙方应承担本合同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如果因此造成货物延迟初验,则乙方还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初验的违约责任。
6.2.3 甲方指定验收代表或履约联络人签署开箱检验合格证书的日期视为乙方正式交付货物的日期,货物所有权转移给甲方。
6.2.4 开箱检验合格的结果仅视为货物在外观、数量、型号、规格上完好无缺失的证明及乙方履行其义务的必要证据,开箱检验合格证书的签署不使甲方丧失因质量问题而向乙方索赔和求偿的权利,同时不减免乙方对于货物质量缺陷或瑕疵负有的任何责任。
6.2.5 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甲方原因造成的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约定不符之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5天内修理完毕、更换或补发货物运到甲方指定交货地点,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应承担货物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并办理完毕货物交接手续前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所提供产品在运输、装卸、安装过程中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规定要求,且双方办理完毕货物交接手续前的一切安全风险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8.1 货物交付后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安装,乙方应指派专业技术人员携带工具在甲方指定(甲方履约联络人通知或合同约定)安装地点进行安装调试。
8.2 在安装工作非由乙方完成时,乙方应委托具备相关专业技能的第三方负责安装,乙方应进行安装指导。安装完成后,乙方与该第三方对安装进行检查以确保安装正确,并按照约定的工程进度进行设备测试。进行设备测试所需的仪器、仪表及专用工具由乙方提供,应该符合并满足测试合同设备的技术要求。
8.3 安装调试完成后3天内,甲方按乙方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和相关技术规范对货物运行状况进行初验。验收合格的,甲方签署初验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在3天内及时采取调换、修理或其他补救措施使货物达到合格标准并再次初验,逾期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再次初验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8.4 初验完成后,开始试运行。试运行期间,乙方应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对货物进行维护。试运行期满货物达到约定/规定技术标准且通过第三方检测的,双方签署终验合格证书。不合格的,乙方应在3天内及时采取调换、修理或其他补救措施使货物达到合格标准并再次终验,逾期应承担合同逾期终验的违约责任。再次终验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终验合格证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终验合格证书仅作为乙方履行其义务的必要证据,但其签署并不减免乙方对合同设备质量缺陷或瑕疵的担保责任。
8.5 乙方应在上述终验完成后,应甲方的要求免费向甲方提供产品操作使用和维修培训。
8.6 如乙方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在安装调试、初验及终验过程中对货物、甲方设备或设备系统运行造成影响导致运行故障、中断等,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维修、更换费用和因此造成的其他损失。
8.7 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无检验报告、合格证书或证书不全的货物,拒绝接收实际产品与检验报告、证书不符的货物,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的工期延误或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1 质保期的约定,并不能免除乙方的产品质量责任,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9.2 质保期的起算:对不需要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及其他检验部门检验的产品,自双方终验合格之日起计算。对需要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及其他检验部门检验的产品,以双方终验合格且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之日起计算。
9.3 质保期内,乙方对设备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排除,对出现故障的部件、元件或零件免费进行修理或更换。这些替换品不包括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维护用的备件。紧急情况下,为了使设备正常运行,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使用甲方的备件。使用结束后,乙方应及时归还或配齐使用过的所有备件、元件。对需要现场维修的,乙方技术人员应在收到甲方故障通知后,在提供远程服务的同时,3日内赶赴现场对设备进行维修。
若乙方收到甲方故障通知后合理期限内未能排除故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提供同档次的全新产品,乙方应于7日内免费提供相关产品至甲方指定地点供甲方临时使用。
乙方未能按上述约定提供质保服务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另行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因货物在质保期间发生的质量缺陷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第三方财产或人身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对本款中应由乙方承担的全部修理或赔偿费用,甲方有权在乙方的质保金及货款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追索。
9.4 在质保期内,设备、部件、元件或零件出现质量问题,经乙方、委托第三方修理或替换的,设备质保期应自修理或更换完成后检验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9.5 质保期内,虽甲方未提出要求,但乙方或设备版权人仍单方在技术上对本合同设备进行升级或更新的,则乙方承诺甲方能够免费获得上述设备版本升级或更新服务。
9.6 质保期内,乙方应提供每天24小时的技术支持服务。如果出现紧急技术问题,在甲方通知乙方的情况下,乙方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师)应在2小时内予以响应。如果甲方要求紧急处理,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提供服务。当合同设备提供的业务中断时,乙方在提供远端服务的同时,必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检修。
9.7 质保期内,相关部门及甲方修改或重新制定有关合同设备的技术标准导致合同设备与合同约定标准不一致时,乙方承诺免费对合同设备进行相应的修改工作以使其符合上述最新标准。在质保期满后,乙方仍应按甲方要求提供此类服务,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9.8 质保期及质保期满后3年内,对本合同设备正常运行过程中的设备损耗所需零部件,乙方保证按甲方需求,以不高于本合同的成交价格(指各零部件的单价)向甲方提供与合同设备品名和型号相同的零部件。价格若有高出,高出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拒不提供的,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合同设备运行故障导致的全部损失。
9.9 在上述期限内,若乙方/合同设备所需零部件生产厂商决定停止生产合同设备所需全部或部分零部件,或乙方/生产厂商发生分立、合并、被收购或破产、撤消或终止经营的,乙方必须在上述事由正式发生2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有权依据需要订购所需的任何零部件,乙方应继续以不高于本合同的成交价格供货,以确保合同设备的正常运行。
乙方或生产厂商停产后,则乙方应保证提供同类生产厂商生产的、在性能上完全适用或兼容于合同设备的且不低于本合同约定合同设备质量的同类型、规格的零部件,其价格应不高于本合同成交价格。价格若有高出,高出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拒不提供的,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合同设备运行故障导致的全部损失。
9.10 质保期满后,乙方对甲方提供维修服务。对本合同设备在运行中出现的一般故障或检修,乙方保证收到甲方通知后3天内,对发生故障的本合同设备或部件进行维修;对特殊和紧急情况,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最短期限内,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抢修或提供技术支持。乙方承诺对上述维修中所发生的费用,仅收取实际生产成本和相关的直接费用。未及时提供维修服务的,乙方对因此产生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9.11 质保期满后,乙方仍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按照甲方的技术规范对其设备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在甲方提出新的业务功能需求、技术要求或技术规范时,乙方应在双方确认需求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详细的开发计划,经甲方确认后,在约定时间内实施必要的设备更新或版本升级,以满足新规范的要求。相应的设备修改、更新、版本升级的价格和商务条件应不高于本合同。
9.12 质保期内,对质保范围内的质保服务所发生的全部物质损耗和人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邮寄费、包装费、保险费、修理费、人员差旅费、替换备件费等,均已保含在合同价格中,甲方不为此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
******银行承兑汇票、电建融信、E信通、E账通等方式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收款账户只能是本合同确定的对公账户。甲方临时要求改变货款支付方式的,乙方予以接受,并承诺不以此向甲方主张违约责任或要求赔偿损失。如采用信用方式支付的,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承兑贴息费。
10.2 如果乙方有赔偿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甲方有权从最近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如果最近一笔付款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则可从下一笔付款中继续扣除。
10.3 若因资金调配等原因,导致甲方延误支付本合同约定应付款项,乙方给予甲方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延期付款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视为甲方违约,宽限期内不计利息/违约金。宽限期过后或未约定宽限期的,甲方应以迟延支付款项金额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4 关于乙方开具发票的要求
(1)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并提供可能必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等)供甲方查验,以证明发票的真伪。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因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开具发票。乙方应在发票开具后,当天将完整清晰的发票影像资料传递给甲方履约联络人,并采取专人、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在发票开具后10日内将发票送达甲方履约联络人,送达日期以甲方履约联络人签收日期为准。因乙方开具、送达发票不及时给甲方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税款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发票,乙方必须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货物、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相一致。因发票票面信息有误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者被认定为虚开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用以证明发票真伪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等)。
(4)因货物质量问题甲方要求退货或经双方同意变更本合同内容的,如果变更的内容涉及到采购货物品种、价款等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则应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发票。甲乙双方需履行各自的协助义务。
(5)乙方收取价外费用的,需依法开具发票。必要时,甲方需协助乙方提供开票所需资料。
11.1 质量保证
11.1.1 甲方扣留质保金的,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或质保期出现的质量问题经乙方维修处理符合甲方要求的,质保期满后30日内无息返还乙方。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则质保期和质保金返还相应顺延。乙方提供质保函的,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或质保期出现的质量问题经乙方处理符合甲方要求的,质保期满后30日内返还乙方。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则质保期和质保函返还相应顺延。
11.1.2 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提供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或不履行合同其他义务且拒不按合同约定纠正的,甲方有权扣除质保金或兑付质保函。乙方需在事情处理完毕一个月内补足质保金或质保函,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2 履约保证
11.2.1 履约保证的有效期截至合同供货期结束******银行保函作为履约担保的,合同项下货物全部供货结束满30日后保函自动解除。
11.2.2 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且拒不按合同约定纠正的,甲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或兑付履约保函。乙方需在事情处理完毕一个月内补足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2.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不予退还:
(1) 因乙方发生导致本合同终止履行的任一违约行为而致甲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的。
(2)乙方不履行实质性的投标承诺(如有)。
12.1 为避免本合同所供货物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给甲方或工程发包人造成重大损失,甲方建议乙方投保产品责任险并向甲方提交相应的保险凭证,投保费用由乙方负责。
12.2 甲方建议乙方办理货物在运抵指定地点途中及卸货至指定地点过程中的运输保险,以确保货物能及时、完好地交付。
13.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有货物技术文件,应按照工程所在地有关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规定及甲方要求,提供所有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
13.2 乙方应提供制造商的名称、所在地、联系方式等资料。如果乙方是本合同所述货物制造商的指定代理销售单位,则乙方应向甲方出示制造商的销售代理委托书或其他销售证明文件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13.3 乙方需提供货物的仓储、保管及使用的有效建议,确保所有货物在包装、运输和现场存放过程中不受损坏,及在使用中功能和外观上达到甲方和工程发包人的满意。
13.4 甲方/设计/监理单位审核乙方提交的资料仅是一般性的监督作用,并不减少乙方与此有关的合同责任。
13.5 上述服务被认为乙方在报价时已作充分考虑,其应获得的报酬及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14.1 合同双方均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合同双方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14.2 乙方保证其所提供产品与本合同所要求的型号、规格和数量完全相符且保证为全新、完整、未使用的产品,并符合本合同中所述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的要求,并向甲方提供产品的合格证书。所提供的技术文件是规范的、正确的、最新的和完整的。
如产品部分或全部属于进口产品,则乙方应提供产品原产地证明、国家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证明和其他证明文件。
14.3 乙方保证拥有合法销售本合同标的物的全部政府许可、生产和/或使用许可和/或授权,并向甲方出具相关凭证。乙方保证对其所销售的标的物拥有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乙方保证交付的货物不设有任何担保权利或其他权利。乙方对本合同标的物的销售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4.4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设备及设备系统按中国法律法规足额及时缴纳应缴税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偷漏税、走私等行为。乙方同意,必要时应向甲方提供相应税项的完税证明文件。
14.5 因乙方违反上述条款约定,导致第三方向甲方主张权利,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15.1 甲方违约
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付款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时,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合同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15.2 乙方违约
15.2.1 乙方逾期交货的,除合同协议书另有约定外,乙方应以如下方式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1)每逾期交货一天,应按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
(2)上述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乙方交货义务的履行;
(3)逾期交货超过10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全部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15.2.2 如果由于乙方原因致使货物初验或终验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乙方应以如下方式向甲方支付逾期初验或终验违约金:
(1)每逾期完成初验或终验一天,应按合同价款每日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
(2)上述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乙方初验或终验义务的履行;
(3)逾期完成初验或终验超过5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全部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15.2.3 乙方所提供货物的品牌、数量、型号、技术性能和技术特性等与双方约定不符的,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视情况要求乙方立即更换与约定相符的货物或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所有的损失。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货物。乙方应立即将货物全部运离现场,并在供货期限内重新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否则,乙方除应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场地占用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15.2.4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对本合同所涉及的供应业务进行转让、拆分的,需要征得甲方的同意,否则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15.2.5 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下述方式处理:
(1)按照合同总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
(2)根据货物质量问题严重程度,在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乙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
(3)甲方提出修理或更换货物通知的3日内进行修理或更换,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乙方应承担相关费用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若更换后仍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甲方可解除合同。甲方也可不要求修理或更换,直接提出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相关费用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接受甲方部分或全部退货,乙方应将退货部分相应货款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退还给甲方;乙方承担退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因乙方所供货物的质量问题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没收部分或全部质保金、在未支付的货款中直接扣除、以其他方式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此合同。
15.2.6 乙方违反保密约定,故意、过错或过失泄密的,除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泄密行为、减小泄密造成的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受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同时,甲方还有权根据泄密造成损失的大小,单方解除本合同。
15.2.7 甲方依据上述六项违约条款解除本合同后,乙方在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时,应在甲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计息时间从甲方支付日期开始到乙方退还日期为止,利率以归还上述款额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准。逾期退还的,还应按日支付应退款项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甲方可把已安装在现场的合同设备和技术文件退还给乙方,相关拆卸、搬运、运输和投保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此间发生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
15.2.8 乙方提供的发票的相关事宜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应向甲方重新提供合法有效的、符合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的发票,承担合同价款(含增值税)3%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可用于甲方抵扣的销项税,税务机关对甲方的行政处罚等),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15.3 乙方在收到甲方短信、邮件等书面索赔通知后48小时内未予书面答复,视为乙方已接受甲方的违约金支付请求或索赔要求。甲方有权从应付或应返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违约金、索赔金额,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
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或工程项目政策性缓建、停工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知情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3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暂时延迟或终止合同的履行。不可抗力或政策性缓建、停工导致合同延迟、终止履行,双方互不追究责任,乙方应返还甲方前期支付的所有款项。
17.1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要求,必须采用短信、邮件等书面形式传递送达给指定履约联络人。双方指定履约联络人具体通讯信息详见合同协议书。
17.2 双方履约联络人具体职责如下:
甲方履约联络人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负责供货时与乙方进行业务联系;负责组织对到场货物进行现场交接、验收和签认;负责与乙方进行到场货物型号规格、数量的核对、统计及报送工作;负责对到场货物统计的审核及办理货物结算相关工作。
乙方履约联络人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负责货物运输、卸货、交接、结算及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工作的协调及与甲方进行供货需求相关的联络工作。乙方履约联络人应保持手机畅通,确保及时沟通和联系,按时参加甲方要求参加的与供货相关的协调会议。
17.3 一方变更指定履约联络人、通讯地址、电子邮箱或联系电话,应自变更之日起24小时内以短信、邮件等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得到对方的认可;否则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7.4 送达时间
(1)若当面递送:以收件方签收时间为送达时间;
(2)若以EMS特快专递或挂号形式递送:无论收件方是否有签收,自该等文件投邮之日起的第四日视为送达之日;
(3)若以电子邮件、短信递送:以留存在发送方电脑/手机当中的发送成功记录时间为送达时间;
(4)如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送达时间以最早的送达为准。
17.5 上述送达条款不得通过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任何方式进行变更。上述送达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合同有效与否并不影响此条款的效力。本合同所涉送达信息持续适用于合同履行期间,以及一旦发生争议进入民事诉讼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合同双方因本合同******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1.购物清单
2.保廉合同